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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2003-01-01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国专家局)

依据条款: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依据《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2、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工作,加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科技文化水平。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五、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89号)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促进科普基地发展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大科政发[2008]111号)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综合评分,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审定。

省级科普基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第416号)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当事人约定,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6、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7、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8、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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